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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1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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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8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7号),《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积极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经济、社会、教育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对全市教育单位和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中完成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的奖励;对以上单位在职科研、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等人员中完成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市教育系统取得以下科学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自然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2.部、省级: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国家教学成果奖;

  2.部、省级: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3.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

  个人完成的上述科学研究成果,在对外公布时,其署名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是本市教育系统的单位。

  (三)知识产权类:

  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本市教育系统的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二)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2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三)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1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四)获得以下部、省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0.8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五)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的,奖励0.3万元。

  (六)决策咨询报告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奖励0.3万元。

  第五条 申请单位为第二、三申报单位的,分别按奖励标准的20%、10%奖励。

  第六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种奖励者,按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且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获奖的科研成果以颁奖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为准,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需由政府部门出具正式的采用文稿及效益说明。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奖励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5月份接受上年度各项奖励申请,奖励经费在下一年度下达。

  (二)申请奖励应当填写《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国家计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1998年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一)国产中药材价格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并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中药材的收购价格,除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选择管理的少数品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药材批发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品种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中药材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二)进口药材价格
进口药材口岸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国产药材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进口药品的作价公式计算。
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原则上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但考虑到销售对象不同,亦可执行价税合一的批发价格,即对饮片厂直接销售给零售药店和医疗单位的,均为含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为含税价。
(一)饮片批发价格
作价公式:
无税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
+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
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其中:
1、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内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秩序的总体规划,凡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点的全国重点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未列入上述重点饮片厂,但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核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准则》的,最高成本利润率为4%。
(二)饮片零售价格
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根据药品的价值和质量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三)饮片要逐步实行优质优价和等级差价,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尾数取舍
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零售价格以十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分。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 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现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教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仍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我们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决而又准确地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劳
教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并督促有关机关、团体和解放军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做好这个工作。
目前的劳教、劳改工作,不少地方由于领导重视,是做得比较好的。但也有些劳教、劳改单位,管理很差,甚至采取很愚昧、很野蛮的办法对待劳教、劳改人员。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通过整顿,切实加以纠正。

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不久前,我们召集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劳教工作的公安厅、局长对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座谈。现报告如下:
去年一个时期,城市治安情况不好,有多方面原因。从根本上说,这是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造成的恶果。从公安工作上看,原因之一,是我们没有充分运用劳动教养的手段,把应该收容劳教的人收容起来;有些劳教单位对收容起来的人也没有很好地进行教育改造,少数人解除劳
教后又重新违法犯罪,使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力的制止。我国社会上不仅有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还经常有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屡教不改的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现象是同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分不开的。所以我们不应把劳动
教养看成只是目前整顿治安的权宜之计,而应看成是长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必须树立长期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思想,把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该收容的人尽可能地收容起来。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通过艰苦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锻炼,把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当前,劳动教养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和艰巨的,既要解决新收劳教人员所需场所、经费、干部、武
装等问题,还要把现有劳教场所切实整顿好,逐步提高改造工作的水平。
为此,当前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经调查,许多地区通过调整、改建、扩建现有的劳改、劳教、强劳场所,可以基本解决;北京、天津等一些省、市、自治区,由于场所缺得多,需要立即收回过去交出的一些劳教、劳改场所,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至于从明年起陆续收容的劳教人员所需场所问
题,现在也要抓紧解决。我们建议:凡是“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劳教场所,原则上都应交回公安机关,特别是那些适合办劳教的场所,要尽快交回来。具体交回哪些场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请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加以解决。
二、劳动教养经费和基建问题。各地反映,今年新收劳教人员所需经费大多未列入地方预算,所需基建大多未列入地方基建计划,迫切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经我们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共同研究,劳教场所是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单位,收支、盈亏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劳教
的生产、生活和教育用房及设备等基本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由地方安排解决。
三、干部问题。除现有劳教工作干部外,拟主要从部队转业的营、连、排级干部和劳教、劳改单位现有职工中选拔。具体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下达。
现有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大多数是五十年代就开始从事这项工作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在工作中是作出了不少成绩的。但是,他们工作时间长,条件差,斗争复杂,工资福利待遇低,生活上有不少困难。为了调动这部分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安下心来做好劳教、劳改工作,必须
合理解决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具体困难和某些特殊需要。经与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议:(一)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公安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二)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应按照着装规定着民警服装,分期分批解决。
四、武装问题。目前,全国劳教单位劳教护卫武装人员和劳改看守武装人员较少,我们建议:中央批准我们在今明两年内增加武装民警的征兵名额,以补充劳教护卫武装和劳改看守武装的缺额。由国家编委、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编制和经费,由公安部向总参提出征兵名额,由总参
代征。
五、劳动教养政策问题。
(一)收容劳教的范围。有的省提出对家居农村符合劳教条件的人,也要收容劳教。我们意见:仍应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规定执行。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可
按今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
进行审查。”这样就基本上把农村流窜城市作案的犯罪分子管住了。
为了正确执行劳动教养政策,保证收容质量,要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坚决不收。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在送劳教场所前,要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教的根据和时间。要认真处理本人和家属的申诉。
(二)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有的地区提出,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一九七八年中央批转的《公安部关于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规定给劳教人员发生活费,这两个规定不一样
。今后对劳教人员是发工资,还是发生活费?我们意见:为了有利于改造,对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应按今年人大常委重新公布的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发给适当工资的规定执行。每月发多少工资,采取什么工资形式,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劳教人员参加的
生产类型以及他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三)对劳教人员的管理问题。劳动教养人员与劳动改造罪犯性质不同,应当严格分开。对他们要单设场所管理,不能和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们当犯人看待。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允许他们对学习、生产、生活提意见,让他们过一定民主生活。
(四)送劳动教养前有工作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了稳定劳教人员的情绪,减少教育改造的阻力,便于劳教期满后的就业,一般应保留公职。劳教期间表现好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不适宜回原单位的人,或原来没有工作的人,到劳教前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由街道根据生产、事业的需要,逐步安置就业。
六、整顿问题。对现有劳教单位和强制劳动、收容审查场所,要一个个认真加以整顿,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管理混乱、违法乱纪严重的收容审查站(所),要迅速整顿,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起正常的改造和生活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改为劳动教养的场所。对劳教工
作干部队伍要整顿、充实、提高。整顿,主要是思想整顿,提高干部对劳教性质、方针、任务的认识,使他们热爱劳教工作,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现在,有些劳教场所内随便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现象很严重,必须坚决纠正。充实,就是补充干部的缺额,特别要充
实年富力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领导干部,充实有教育经验又热心教育工作的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担任文化、技术教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改造工作。对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要妥善安置。提高,就是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各省、市、自
治区应建立从事劳教、劳改工作的干部学校,轮训干部。争取在三、五年内,把干部轮训一遍。经过整顿,使劳教场所真正办成把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改造成为新人的学校。
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实际上主要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问题。我们能够把这一部分人迅速、有效地教育改造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我们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公安部
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亦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希望检察、民政、财政、计划、劳动、生产、宣传、教育、工、青、妇和解放军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共同办好劳动教养场所,做好劳动教养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198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