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0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我国将举办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成功举办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也是世界瞩目的盛事。奥运场馆特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以及奥运会期间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奥运赛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奥运会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做好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在特殊时期赋予质监部门的特殊使命,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的特别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采取特别的措施,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要把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各级质监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加强组织协调,务求工作实效。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承办城市质监部门更要把此项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奥运场馆、宾馆、医院等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确保重点、全面防范”的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思路,奥运会承办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范围划分为三个区域,一是“核心区”,指直接涉及奥运会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运动员村、新闻中心、签约饭店、定点医院等区域;二是“缓冲区”,指“核心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是“外围区”,指“缓冲区”之外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场所。

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是:“核心区”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缓冲区”不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特种设备事故;奥运会承办城市不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全国其他地区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把关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通知企业组织整改,重大问题立即按规定上报。各地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三、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奥运承办城市质监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奥组委等赛事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实施“三加严”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一要加严督查。突出重点,在奥运会前,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特种设备实施100%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对存在隐患的设备,要100%跟踪、确认企业的整改情况,决不把隐患带进奥运。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督查上岗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奥运会期间,要加强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二要加严检验。集中力量,在奥运会前,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实施100%全面检验,对“缓冲区”的特种设备以及奥运会期间重点旅游地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全部提前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对“核心区”的新装电梯等特种设备,要求安装单位100%进行空载、半载和满载试验,并充分试运行磨合,验证其安全可靠性。

三要加严管理。督促企业严格管理,在奥运会前,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使用、维保单位要100%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备足维修装备和备品、备件,并开展针对性演练。赛事期间,使用、维保单位要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100%实施现场值守,接到“电梯关人”等故障报告后,救援人员要在2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最短时间内解救出被困乘客,最大程度地减小社会影响。

河北、辽宁、山东等相关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奥运承办城市周边旅游热点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协调全省监察、检验力量,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全力支持奥运承办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奥运承办城市相邻地区质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长管拖车、液化气罐车等危化品运输车辆,以及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汽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设备的监管,必要时,协同公安等部门,限制或禁止流动式特种设备进入奥运承办城市,全力配合奥运承办城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全国各地质监部门要围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为了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局成立“全国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名单见附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监督检查等活动,加强对各地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要切实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的力度,突出奥运主题,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发放安全宣传品等途径,举办“六一”特种设备现场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常识,提高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

奥运承办城市质监部门要加强与赛事新闻部门的协调配合,正确引导媒体的宣传导向,让参会人员放心,让人民群众放心,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奥运承办城市的工作情况,在奥运会之前,应每半个月向总局报告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奥运会期间,应在每日17时30分前向总局报告安全状况;重大事件随时上报。其他地区遇重大情况,也应随时上报。奥运会结束后,奥运承办城市质监部门应及时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张 纲 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武津生 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
副 组 长:李 敏 北京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树青 中国特检院院长
杨江波 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振林 天津市质监局副局长
秦藏彬 河北省质监局副局长
田 力 辽宁省质监局副局长
谷源强 山东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立文 沈阳市质监局副局长
丛春雷 青岛市质监局副局长
韩焕晶 秦皇岛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建荣 总局特种设备局综合处处长
高继轩 总局特种设备局检验处处长
王晓雷 总局特种设备局锅容处处长
修长征 总局特种设备局管瓶处处长
隋法波 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处长
张宏伟 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副处长
谢铁军 中国特检院副总工程师
李竞武 北京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虞明豪 上海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王建昌 天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李同德 河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王宏新 辽宁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赵 波 山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李 薇 沈阳市质监局锅炉处处长
马 骏 青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齐景瑞 秦皇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科长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树州天然草原补播工程项目管护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2008〕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树州天然草原补播工程项目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

州退牧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玉树州天然草原补播工程项目管护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六日









玉树州天然草原补播工程项目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玉树州退牧还草草原补播工程的顺利实施,有效保护和治理严重退化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青海省政府批准的玉树州退牧还草草原补播工程规划的区域内。

第三条 草原补播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项目的“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州县业务部门领导分级负责,项目乡人民政府乡长为管护直接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负责,每年将工程项目的考核内容纳入州县长合同,并与三江源项目考核挂钩。

第四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项目乡统一制订乡规民约,村上制订村规民约。乡级政府负责常年管护,村上具体负责管理。所在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人,村上专门设立管护员,草场的管护程度与报酬挂钩。

第五条 草原补播工程项目实施后的第一年实行全年禁牧,第二年在牧草生长期禁牧,封冻后可轻度利用,严格控制放牧强度,放牧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六条 草原补播工程实施以后,实行“谁的草场,谁管护,谁收益”的政策。对实施草原补播工程的草原的管护程度与饲料粮补助挂钩。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牧户停发饲料粮补助。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后,县乡人民政府制定严格的管护办法,确定管护员,死看死守,并与补播区域内四周牧户签订协议和合同。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草原补播工程项目区农牧民的组织管理工作,积极引导牧民对补播草地的施肥和灌溉(有条件的地方),经常修补围栏,在国家投资的基础上,项目区牧民无偿地投身到三江源项目建设中,确保工程项目效益见实效。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对补播区的草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统一放牧,统一禁牧、休牧,统一启封。

第十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加强本区域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禁牧、休牧依法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树州退牧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09〕57号


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各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6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中担任董事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关文件。以公务员身份退休不满2年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小组对推荐和自荐的外部董事人选,进行专业资格初审和专业资格认定,并将合格人选纳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二)根据需聘外部董事公司业务工作的不同侧重,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产权管理处在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市国资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三)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两名(含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并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四)就任职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基本报酬;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守任职公司商业秘密;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任职公司资金;

(二)将任职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三)违反规定,将任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任职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任职公司秘密;

(八)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九)违反对任职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任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任职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外部董事的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最多不超过两家。

第二十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的表决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二)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报酬实行年度基本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入预算支出,由市国资委统一支付。外部董事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聘任外地的外部董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在所任职公司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除市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的(特殊专家、有专长的退休公务员、优秀企业家可放宽到70周岁);

(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未履行义务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原任职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