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6:3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工程项目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
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
(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文件);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业主、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报部。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在从业省份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
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累计扣分分值,是评价周期内其从业的各省对该监理工程师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中。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评价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1 JJX101001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直接定为D级
2 JJX1010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D级
3 JJX1010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4 JJX101004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5 JJX101005 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D级
6 JJX101006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D级
7 JJX101007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直接定为D级
8 JJX101008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直接定为D级
9 JJX101009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5分∕次
10 JJX101010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10分∕次
11 JJX101011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15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12 JJX101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分/次
13 JJX101013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14 JJX101014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3分∕次
15 JJX101015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16 JJX101016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2分/人次
17 JJX101017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分∕人次
18 JJX101018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2分∕次
19 JJX101019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分∕次
20 JJX101020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1分∕次
21 JJX101021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1分/人次
22 JJX101022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1分∕台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1 JJX102001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24分∕次
2 JJX102002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4分/次
3 JJX102003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20分/次
4 JJX102004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6分∕次
5 JJX102005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的 12分∕次
6 JJX102006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10~16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7 JJX102007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6~10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8 JJX102008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6~12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9 JJX102009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8分/次
10 JJX102010 在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个人业绩的 8分/次
11 JJX102011 出借资格证书的 6分/次
12 JJX102012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6分∕次
13 JJX102013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3分∕次
14 JJX102014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2分∕次
15 JJX102015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1分∕次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一)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 (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某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省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省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某省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二)监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G= (Sj*Ij)/ Ij
式中:
G—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Sj—企业在某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Ij—企业在某省的合同总额;
m—企业从业的省份总数。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
X= Ni/k
式中:
X—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
Ni—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k—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四)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Fi*Hi)/ Hi
式中:
Fi—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最新修订版)

外交部


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最新修订版)
  

(外交部 2001年4月)


  前 言

  第一部分 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 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二、申请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办理《健康证明书》

  (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三) 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第二部分 新闻采访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五、如何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

  六、如何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

  附:(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第三部分  生活帮助

  一、 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三、学习中文

  四、纳税

  五、子女就学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第四部分 联络部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国务院各部委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六、北京市市属各区、郊区县外办

  七、各主要新闻单位对外联系电话

  第五部分  附件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二、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简介

  三、外交部网站简介

  四、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前 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了常驻机构并派驻记者。为了给外国记者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我司在《外国驻华记者须知》和《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手册》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

  《指南》融权威性、服务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内容几乎涵盖外国记者在华工作、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如何办理《外国记者证》,如何在华进行新闻采访,如何聘用中文秘书,如何租、购办公和居住用房,如何交税等。相信《指南》会对记者朋友在华工作有所帮助。

  《指南》“附件”中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是外国记者需要了解的重要文件,请认真阅读。自《指南》出版之日起,原《须知》和《手册》即行废止。

  编   者

  二OO一年四月

  第一部分 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 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每年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目前,外国记者可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常驻。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是负责管理外国驻华记者的职能部门;经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外办)分别负责管理外国驻沪、驻粤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如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可直接向新闻司提出,也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1、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2、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拟常驻城市;

  3、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获批准后,即可派遣记者来华常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人为其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外国记者证》是记者在华的身份证,是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必备证件,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采访时须出示受检。外国驻华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外国记者证》、本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新任记者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须在抵达中国后7个工作日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董事长、或正副社长、或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以下简称新闻中心)、驻沪记者到上海市外办、驻粤记者到广东省外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须提供办公和居住地址、交6张近期护照照片,填写一式两份“外国记者注册申请表”,领取新闻司颁发的《外国记者证》(驻沪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上海市外办颁发,驻粤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广东省外办颁发)。

  兼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如欲兼任其它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须按《条例》规定,由有关外国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向新闻中心(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明兼任机构的《外国记者证》。 

  代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离开中国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其派遣机构要求派遣代任记者的,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事先向新闻司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来华临时代任常驻记者的注册手续与常驻记者相同,在领取新闻司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目前为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外办)颁发的“临时”《外国记者证》后方可开始采访活动。一俟常驻记者返任,代任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活动,并向原发证机关交回临时记者证。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轮换其常驻记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按《条例》第5条向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新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的同时,被轮换的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报道活动,并将本人的《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如被轮换记者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离任手续,将影响新任记者驻华手续的办理。

  外国常驻记者如停止在华业务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新闻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将《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办妥有关税务事项、结清房租和各种应付费用。离境前将《外国人居留证》交边防检查站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新设常驻新闻机构,该机构负责人需在办理《外国记者证》的同时,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并持该证和新闻司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安局)的函到公安局办理制作该机构公章的手续。(驻沪、粤外国记者分别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办理上述手续)。首席记者(负责人)轮换,则请继任者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到新闻中心办理变更机构负责人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常驻记者的《外国记者证》有效期为1年。新闻中心于每年12月集中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新任常驻记者的记者证有效期一律发至当年年底。记者须在该证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送验、延期手续。逾期申办,须由本人说明情况。逾期30天,且无正当理由的,则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格。临时记者证的有效期按新闻司批准的日期为限(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交新闻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在京常驻记者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需持:

  1、由记者所属驻京分社首席记者签发的记者证延期申请信;

  2、2张护照照片;

  3、当年的记者证或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旧证需交回注销)。

  驻沪、粤记者分别向当地有关部门申办记者证延期手续。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驻京记者的《外国记者证》一旦遗失,须立即书面报告新闻司,说明原因,并登《北京日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并见登报声明剪报后可补发。(驻沪、粤记者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如记者证损坏,可持旧证到新闻中心换领新证。

  二、申办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申办签证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J-1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Z签证。一般情况下,签证上只标明入境有效期而无停留期。驻华记者入境领取《外国记者证》后应尽快到常驻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本人和家属的居留手续。

  (二)办理《健康证明书》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疫局)为驻京外国人办理《健康证明书》。检疫局在出具《健康证明书》之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体检(16岁以下儿童免检),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8∶00—13∶00。参加体检时须空腹,并持本人护照、一张护照照片。《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朝阳区和平里北街2号

  电话:64216273

  邮编:100013

  (三)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亲自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电话:84015292、84015293或64047799转4301、4302,邮编:100007)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常驻记者须交验《外国记者证》,申请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或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

  3、租房合同或购房的相关文件证明;

  4、近期护照照片2张;

  5、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须提供新闻司的证明;

  以下情况须新闻司提供证明:

  1、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工作单位;

  2、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签证种类;

  3、持J-2签证的记者办理签证延期;

  4、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返回签证。

  持《外国人居留证》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中国居住期间应随身携带《外国人居留证》,如居住期超过一年,应每年到常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一次。

  2、《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如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任何一项若有变更,应在10日内持相应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粤记者应通知当地外办。

  3、如不慎将《外国人居留证》遗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备案,说明遗失情况,并凭上述机关出具的证明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尔后,可持报载声明、本人护照及相应证明申请补办《外国人居留证》。

  4、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任职期满回国,出境时除需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外,还需缴销《外国人居留证》。

  (四) 办理出入境手续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如在《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内需一次或多次出入中国国境,应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出境时您的《外国人居留证》将被边境检查机关依法收缴。

  办理相关签证应提供下列证明:

  1、有效护照和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外国记者证》;

  2、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的签证申请表;

  3、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提供新闻司的介绍信。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外国记者在华停留期间如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其有效期限。失主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可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新护照,并持新护照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手续。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遗失护照并取得新护照后,还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护照号码的变更手续。

  财物遗失后应及时到公安局报失,缴验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回答有关询问,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以便公安机关找到失物后联系。

  第二部分 新闻采访

  基本要求

  外国记者来华短期采访,应提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相关外办或有关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妥记者签证后即可入境。

  被有关部门邀请的各类代表团的随行记者,只能随团采访与该团活动有关的内容,如需超出此范围采访,须由接待单位事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

  外国记者进行采访活动时,如因特殊情况需架设无线电发报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讯设备,须事先向外交部及中国政府通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或有关部门在查验批件后将协助安排。

  外国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新闻司注册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用注册以外的新闻机构记者名义发稿,或者从事注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外国常驻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外国记者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如遇被采访单位或中国公安人员查验证件时,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新闻司负责受理外国新闻机构在华常驻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申请。

  1、外国常驻记者如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提前3周向新闻司提出采访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代表的新闻机构、采访哪位领导人及采访提纲等。

  2、新闻司接到记者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3、如短期访华记者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事先向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常驻记者如欲采访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负责人,须提前向该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等。采访外交部部级领导向新闻司提出申请,采访外交部司级领导可直接向有关司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接到采访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市属各区、县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京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有关负责人,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市外办将视情予以安排。

  2、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城区、近郊区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该部门或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采访远郊区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3、常驻上海、广东的外国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4、常驻记者如采访北京市的非开放地区或单位,须事先向市外办提出申请。

  5、若短期来华记者欲进行上述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向市外办提出采访申请。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在其辖区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所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华记者申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单位采访,须提前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的具体要求。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项目和采访提纲。

  2、外国驻华记者若要求采访省级负责人,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并附采访提纲。

  3、外国驻华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须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同意。记者可事先直接向有关外办提出申请,说明采访日期和具体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往访。如记者只去开放地区旅游,可自行前往,但不得进行采访活动(开放地区一览表见附件)。

  4、外国驻华记者如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市、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和采访计划,经同意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后即可前往。

  五、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由外交部接待的第三国领导人或代表团的访华活动,须组成联合采访组,原则上仅限于采访总统、副总统、总理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长、联合国秘书长等代表团的活动。采访组一般由8人组成。

  2、外国驻京记者联合采访组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合采访组名单(包括记者姓名、代表机构和车辆号码)。

  3、驻沪、驻粤记者原则上可在当地采访上述代表团的活动,但须向上海市和广东省外办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4、新闻司主管处负责向记者提供来访活动的有关信息、核发临时采访证件、协助记者进入中南海、钓鱼台和人民大会堂采访。联合采访组中的2名记者可前往中南海采访中南海的会见活动。

  5、联合采访组一般可采访会见、会谈、欢迎仪式和代表团的参观游览活动。

  6、所有经新闻司批准的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机场和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采访外交部接待的国宾团的抵、离京和欢迎仪式。

  7、外国驻华记者如要求采访其本国领导人的访华活动,请通过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本国驻华使馆)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即可按规定采访有关活动。

  六、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经新闻司批准的所有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人民大会堂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离、返京仪式。

  2、外国驻京记者如随行采访中国领导人的重要出访活动,可事先向新闻司相关处询问、报名,以便我照会有关往访国驻华使馆为记者办理签证提供方便。

  3、访问期间,新闻司将尽力为记者提供采访便利,为记者提供主要活动日程、有关材料及讲话稿,并视情就两国领导人会谈、会见的有关内容向随访记者吹风。外国记者采访中国领导人出访活动的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附:

  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外交部每周二、四下午2∶45分在外交部新闻发布厅举行例行记者招待会,由外交部发言人向新闻界发布有关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来访消息,阐述中国政府对重大国际、地区问题的立场、态度等,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外国新闻机构驻京记者可凭《外国记者证》参加外交部例行记者招待会。

  在例行记者招待会时间之外,外国常驻记者如想了解中国外交政策等问题,可向新闻司新闻发布处提出(电话:65963342),也可通过新闻中心约见外交部发言人(电话:65882585、65882586)。工作时间之外,可拨打问询电话13910869861。

  新闻中心不定期举行背景吹风会,欢迎外国常驻记者和驻华使馆新闻官参加。活动通知将由新闻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设有答问电话(电话号码:65592311),负责受理外国记者有关  中国国内问题的问询。

  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都设有发言人,主要负责发布有关本部门的新闻。外国记者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询(请查阅第四部分)。

  第三部分 生活帮助

  一、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外国驻京记者及新闻机构租用住宅和办公用房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要求,请其安排。该公司可为你提供合适的房屋,同时负责房屋的管理、修缮等事宜;亦可在朝阳区、东城区范围内租用或购买外销房。如欲更换住房和办公场所,应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驻粤记者按当地有关机关规定办。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3号

  电话:65324849,65321040

  传真:65594620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外国驻京记者或新闻机构如欲聘用中国公民担任翻译、秘书、办事员、厨师、司机、招待员、花工、通讯员、电工、制冷工、水暖工、油漆工、木工、维修工、搬运工、清洁工、门卫、传达、杂工、女工等各类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与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相关业务部联系,向其提出用人要求,内容包括欲雇佣人员的性别、年龄及专业等。人事服务公司将在一周内物色好人选,并向有关外国驻华新闻机构或常驻外国记者推荐。如该机构或记者对提供的人选表示满意,则可与人事服务公司相关部门商谈具体雇佣条款。谈妥后,由人事服务公司和该机构或记者签订《聘用中国雇员合同》。人事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可为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提供各类长期和临时服务人员。服务公司拥有上述人员3700多人,其中翻译和办事员1140人,可用英、法、西、日、德和阿拉伯等20多种语言为你提供服务。

  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下属4个业务部,分别负责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机构。具体如下:

  新一部:美国、英国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947018、65025809、65324651

  新二部:日本、挪威、斯洛文尼亚、荷兰、南斯拉夫、新加坡、西班牙、爱尔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324332、65025814、65021475

  新三部:意大利、匈牙利、葡萄牙、德国、瑞士、韩国媒体

  地址:北京三里屯六街3号

  电话:64638213、64638418、64638214

  三、学习中文

  外国驻京记者学习中文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语言中心提出;驻沪、驻粤记者学习中文可分别向上海市外办或广东省外办指定的机构提出。

  四、纳税

  外国驻华记者到任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持《外国记者证》、《外国人居留证》、护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以及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签发的本人工资证明信原件,必要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到常驻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及纳税手续。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记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常驻记者属居民纳税人,应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短期来华记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应主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所得。除个人所得税外,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及个人的其它有关税收如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均由涉外分局负责征管。

  外国驻华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采访器材等,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向常驻地进出口岸的中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进口自用汽车,还须向常驻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申领牌照手续等。上述进口物品,非经常驻地海关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驻京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请自行向北京市涉外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申报;与驻京新闻机构相关的税收向涉外税务分局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

  电话:64022931

  邮编:100009

  一、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别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各项应税所得规定了所得地的判定原则。依法在下列来源地取得的个人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履行职务或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稿酬所得以稿酬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转让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8.偶然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如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励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五、子女就学

  如果你的学龄子女想在北京就学,有三类学校可供选择:中方对外开放的学校、国际学校和使馆学校。中方开放学校同时接收中外学生,学校有独立的外国学生部,或有专人负责管理外籍学生,每年学费在一千至三千美元左右,采用双语教学,以中文为主。

  中方对外开放学校: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   地址:东城区汪芝麻胡同19号   电话:64041851

  芳草地小学      地址:日坛北路1号       电话:65094328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地址:东直门外新中街12号   电话:64169531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外国驻华记者的亲友短期来华探亲度假,须持该记者签字或盖章的邀请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构申办签证。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4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也是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
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劳动保障普法工作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同时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推
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
  一、围绕《劳动法》颁布10周年,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举办《劳动法》知识竞赛,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法》
颁布实施的积极意义以及《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在执法中大力宣传《劳动法》。
  二、做好《工伤保险条例》普法宣传工作,促进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要按照我部《关
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要求,面向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有
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要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悉条例的具体内
容,掌握条例实施前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
许可法》,举办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使广大干部明确该法
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与实施行为,推
进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
  四、深入开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商请
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报道、免费发放普法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
益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
进一步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章的学习、
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法规规章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及执法手段,宣传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义务。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能熟练地运用监察
法规规章有效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六、继续做好其他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要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和广大用人单位
及劳动者,进一步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七、坚持学以致用,学习培训与案例研讨相结合,加强对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普法
工作。要根据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小时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
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
知识轮训制度、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知识培
训考核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所有公务员实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考试结果作为公
务员年度考核、上岗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劳
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举办
理论研讨会,提高干部普法培训的效果。
  八、坚持服务群众,全面宣传与个别咨询相结合,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紧紧
抓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劳动保障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以案说法、
专家咨询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结合劳动保
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采取培训、召开座谈会、
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惑答疑。要充分发挥法制、监察、仲裁、
信访以及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
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
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人
员到位、经费到位、计划到位、工作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
地区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务求实效,并于2005
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部普法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