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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2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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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函〔2008〕32号


局机关服务中心、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局系统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局及各直属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文件各重点时段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将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局有关要求,落实到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不留死角,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本单位安全。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以防爆、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等为重点,加大重点岗位和要害部门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强化本单位安全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
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四、建全制度,完善预案。
要按文件“四个结合”要求,建立健全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局属(管)医疗机构要逐项研究涉及医疗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规章制度,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把医疗安全、科研安全、防火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浅析债的含义

韩召峰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的请求。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的《法学总论》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大陆不国家尚用了罗马法的这种债的概念。现代各国法上,尽管对于债上的谓有所不同,但其含义是一致的。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呈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通地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羊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咱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羊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法律关系也为债。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全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将会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当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则属于广义债的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
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
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