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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0:4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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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05]7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个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项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与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江府[2009]45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二条 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有:

 (一)车辆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收入;

 (二)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政府统筹的补贴资金收入。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局和各市、区交通公路部门办理。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通行费(年费)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该帐户除办理通行费(年费)收入划缴财政专户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业务支出。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每天收到的通行费(年费)收入全额缴入管理中心开设的汇缴专户。管理中心必须于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日顺延)将截止到当日汇缴专户全部的通行费(年费)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通行费(年费)收入。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政府统筹,统筹的原则和方法是:

(一)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以江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通行费(年费)征收额度为考核指标,当年完成考核指标的,不需统筹上缴财政补贴资金;当年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关市按欠收额度统筹上缴财政补贴资金;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收部分纳入市整合路桥收费站风险基金,用于冲减相应市以后年度因通行费(年费)欠收而上缴的财政补贴。

(二)市本级和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继续维持原江门市区年票制政府分担财政补贴资金机制,蓬江、江海、新会三区以2009年分担的补贴资金额度为基数。新会区如未能完成当年通行费(年费)征收考核指标的,需按欠收额度在原分担补贴资金基数上增加统筹上缴财政补贴资金;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额部分纳入市整合路桥收费站风险基金,用于冲减该区以后年度因通行费(年费)欠收而上缴的财政补贴。

(三)市本级除继续承担原江门市区年票制2009年本级统筹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外,对试行全市年票制和珠中江三市汽车年票互认所增加的财政补贴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垫支。

(四)通行费(年费)收入每年增加部分,除适当调增对路桥项目公司的补偿外,余下全部用于解决由市本级财政垫支的新增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区政府负责筹集的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上划,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划全年应统筹补贴资金预算额的1/4,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市、区财政和有关单位应及时上划补贴资金,因划款不及时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划款不及时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各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筹集的补贴资金的收缴情况。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应提请市政府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管理中心须每年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及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和经费存款帐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专项资金专户除办理支付各收费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的补偿资金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收支计划和征收进度情况,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补偿资金和当月管理中心征收经费划给管理中心,管理经费划入其经费存款帐户,补偿资金划入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按支出计划,从专项资金专户中支付给各收费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从征收的通行费(年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征收经费,具体计提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征收情况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统筹用于安排管理中心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以及对代征单位的经费补贴支出。



第四章 票据管理



第十五条 征收通行费(年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票据由管理中心到市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六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和核销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通行费(年费)的收缴、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每月要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半年向市审计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年终后要向市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通行费(年费)的收缴、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和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年终后要将管理中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各市、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体育运动学校(含业余体校)部分教练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体育运动学校(含业余体校)部分教练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

国家体委:
你委《关于解决体委系统部分教练员职务工资问题的请示》(〔88〕体干字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拟定的关于适当解决体委系统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业余体校)中部分教练员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请按你委所拟解决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并注意在执行中切实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职务工资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适当解决体委系统部分教练员职务工资问题的请示

劳动人事部:
体委系统中受聘为教练职务的人员,在省优秀运动队的97元,在地(市)体校的为82元,在县(市)体校的为76元。因而出现了同是中级职务,聘任条件相同,工资标准不同的矛盾。各类体校的教练,多数是从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运动员和体院毕业生选调的,其中有一部分专业素质较高或经验较丰富的人员,执行82元、76元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不能恰当反映他们的专业水平与贡献。为了适当解决地(市)、县体校中这一部分教练的职务工资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受聘为各类体校(含业余体校)教练职务的人员中,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有成绩,或多次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进入97元(六类工资区,下同)、89元和82元。

一、进入97元的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教练员工作六年以上的;
2.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教练员工作十年以上的;
3.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从事体育工作十五年,其中,从事教练员工作四年以上的;
4.原为全国集体项目甲级队或曾获得全国比赛前六名以上成绩的优秀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年以上的;
5.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获得一级教练员职称的(含待批、待授)。

二、进入89元的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教练员工作四年以上的;
2.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教练员工作八年以上的;
3.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从事体育工作十二年,其中,从事教练员工作四年以上的;
4.原为省以上优秀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进入82元的条件
1.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教练员工作五年以上的;
2.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从事体育工作十年,其中,从事教练员工作四年以上的。
以上办法适用于地(市)、县(市)各类学校(含业余体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教练,仍按劳人薪〔1985〕46号《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附表四和附表五的工资标准执行。
国家体委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