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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2: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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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 (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 (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
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 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须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的档案,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被辞退人员属工人的,按政府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辞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回避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
第十三条 辞退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借辞退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和伺机报复,违者由单位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辞退集体所有制工作人员,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川省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终止对聘用制干部的聘用和解除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 (样式附后),各地、各单位自行复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11月2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92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纸刊登的证券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请示”(鲁工商广字〔20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股市行情”是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交易日制作并公布的证券市场行情表。媒体刊登上述证券市场行情表,属转载公布证券交易情况的行为,不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广告。


2001年4月11日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职责。
2.原市卫生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3.原市公安局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文件,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定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事故隐患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配合对特大事故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物品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提出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机要、保卫、外事、财务、人事和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民爆和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负责相关的生产安全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调查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督科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调查相关行业的伤亡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行业安全监督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建材、有色、地质、轻工、纺织、烟草、医药、盐业、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饮食和文化娱乐聚集场所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调查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技术装备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报批工作: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事项。
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可;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事故调查处理科
组织调查处理全市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参与配合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救援能力的审核;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焦作市煤炭管理局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