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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时间:2024-07-22 08:4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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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23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有关单位犯罪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举报人,是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查办举报线索,依法追究犯罪,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正执法。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章 举 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涉嫌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
(二)单位受贿、行贿,向单位行贿,以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等渎职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
(七)其他认为应当举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款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应当接受,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可采用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委托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合法方式进行。
鼓励举报人使用自己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群体性的当面举报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 举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以及举报行为和内容有受到严格保密的权利;
(二)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三)举报有功人员有得到奖励的权利;
(四)使用真实姓名举报的,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权利;
(五)对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涉嫌犯罪事实。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设置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地址和邮政编码,随时受理举报。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应当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对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凡有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真实姓名的举报,检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在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回避请求。情况属实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属违法违纪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被举报人唆使、雇佣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外,被唆使、雇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错误导致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举报材料应当严防遗失,禁止私自摘抄、复制、扣留、销毁,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其复印件。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第二十四条 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应当严格保密。涉嫌犯罪事实未经核实的,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应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 举报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潜逃罪犯下落,协助追缉归案的,属举报有功人员。
积权为查处举报线索提供便利,协助侦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可以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一般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生效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不愿意接受公开奖励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举报,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领导。
各级商业部门、供销社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吸取重大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夜间和节假日的教训,查找漏洞,制定措施,加强对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解决夜间、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重大火灾事故多的状况。要调整、充实值班
、警卫、巡逻人员,对年老体弱、生理有缺陷及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要坚决调换。要注意做好值班、警卫、巡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有关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消防操作熟练,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基层单位的领导要坚持值班、带班;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要经常检查所属单位值班、警卫、巡逻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在上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要关心、爱护值班、警卫、巡逻人员,对他们工作、生活中的问题,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尽量解决。为防止意外
,可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
二、贯彻责任制,落实各项值班、警卫、巡逻制度。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年内把健全、完善各项值班、警卫、巡逻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抓出成效。
要实行责任制,严格值班、巡逻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建立值班、警卫、巡逻工作档案,防止脱岗、漏岗和擅离职守。严格执行警卫、巡逻纪律。值班、警卫、巡逻人员要忠于职守,执勤时间严禁睡觉、酗酒、打扑克、看电视和其他娱乐活动,严禁离岗。对商品储量
较大及要害单位,夜间要留住一定比例的人员,以防万一。
建立值班、警卫、巡逻评比表彰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三、建立联防制度。
各地商业部门、供销社和企业要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联系,在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指导下,与友邻单位和当地居民建立安全联防制度,经常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搞好通信联络,遇有情况互相支援。
四、落实消防设备、器材配备。
各地商业部门、供销社要以《商业部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检查消防设备、器材配备落实情况,凡没有达到规定的要尽快配齐配足;已经配齐和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逐步实现消防现代化。
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要加强管理,经常组织训练演习,不断提高自救灭火能力。
对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要安装防盗装置,防止盗窃事故发生。



1990年4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49号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实施好补贴政策,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三)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对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附件1)。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10月19日前将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确保附件1、附件2汇总数据一致。

(三)审查核实,拨付资金。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于11月9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并根据核实的中西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审核后向中西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各地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落实责任。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当年所需资金由地方垫付,根据整改情况中央财政再予安排。对虚报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

(三)要强化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要加强总结。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于8月24日前和12月21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 1.2012 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

  2.2012 年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

  3.——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汇总表








附件:
农办财〔2012〕49号.ceb
附表2-2012年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8/t20120817_28484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