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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及精神损害赔偿/王长君

时间:2024-07-06 11:2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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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及精神损害赔偿

王长君


  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并呈现出多发性,不但加重了刑事审判的工作量,影响了刑事审判效率,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也带来一定的负面社会效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刑事民事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和建议。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并行不悖的责任,而现行司法解释中不允许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为前提,对精神损害中的“精神”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并提出了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初步设想。

一、 当前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调解的认识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区别很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也强调当事人平等,但实际上很难做到,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因素:
  1、被告人的调解意志受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同时被告人因犯罪而受到的道义谴责无法使他们拥有真正的调解自由。
  2、法官的调解方向左右着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办案人在调解过程中,因方法简单、缺乏耐心,法律上的利弊关系释明的不够,使当事人难以达成和解。
  3、民事处理结果和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给被告人带来一定压力及不确定的因素。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1、现行法律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同时刑事部分审判的审限规定也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事诉讼权利,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缺乏正当的诉讼程序。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不够规范,立法上对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规定的不够细化和明确。
  3、附带民事调解牵扯时间与精力多,容易产生“重判轻调”的思想。在执行环节,被告人易产生牢已做过,不愿赔偿的消极思想,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维护。

(三)现实中难以实现当事人地位平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与纯民事诉讼并无区别,根据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同样可以以调解的方式不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自愿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接受调解往往要付出很大代价,而且这些代价也很难说是被告人心甘情愿付出的。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超出法定赔偿数额的赔偿屡见不鲜。存在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有:

  1、失去自由的被告人获取信息相对于原告人处于明显的劣势,导致被告人难以正确的认识和估计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

  2、被告人对刑事处罚的畏惧感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往往想通过调解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用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刑罚。

  3、法官往往将被告人接受调解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一个表现,并常常暗示被告人如能接受调解将在量刑是予以轻判,反之就是如果被告人不接受调解将可能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这种自觉和不自觉的影响,很难使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平等,因此有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乘人之危和漫天要价。

二、附带民事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由于法官具有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裁量权,调解方案又大多是是法官提出的,必然会影响被告人的调解意志和调解自由,可能会导致调解的不自愿。因此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
  (二)合法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在押被告人在获得诉讼信息方面给予特别关注,保证诉讼调解程序合法。
  (三)赔偿款判前给付原则。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在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三、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法及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完善的调解方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了刑事部分已经判决后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此时的审判完全适用《民法通则》以及 《民事诉讼法》,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实际操作和适用法律与直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一样的问题,这种现象不正常,应当平衡和完善。
  (二)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官细致冷静的心理素质。调解工作复杂、细致,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需要反复多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这对法官的耐心、恒心和热心是很大的考验。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独立于纠纷之外,保持冷静,不讲人情、关系,不畏权势、金钱,不轻易表态。要考虑全局,重在协调,让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服判息讼。
  (三)讲究方法,进一步增强调解的语言技巧。调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语言所具有的释疑性、策略性、疏导性,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进行解疑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春风化雨、苦口婆心的劝导,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方法,疏导、启发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提升语言技巧和语言能力。
  (四)善于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调解点。通常情况下,调解给双方当事人都能带来好处,也就是双方互惠互利,因此主审法官要善于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最佳点进行调解,把握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底线,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硝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硝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1965年6月3日,供销合作总社

国外进口的硝酸钙,含氮百分之十五点五,确定按一吨半折合一吨标准氮肥进行调拨。


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机电部 国家工商局 等


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随着我国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电子产品已进入千家万户。然而,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未能得到同步发展,存在缺乏统一协调、维修网点少、覆盖率低、零配件供应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家电维修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消费者对
此反应十分强烈。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信誉,从根本上扭转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落后局面,原国家经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发出《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经质(1988)1
79号),决定国产和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由原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并规定了主要职责和任务。此后,原电子工业部组建了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机械电子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电销〔1988〕357号文件正式发布了《全国家用电子产
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可以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
维修服务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由于维修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展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行业,发展维修服务网点。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单位都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办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凡参加全国联合维修网的维修单位都必须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经过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或其派出机构以
及各省级中心审查同意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方可开业。
二、认真组织、协调维修用电子零配件、仪器及工具的供应工作。对于国内能够生产的关键零配件,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生产,优先给予保证,对于当前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能够生产但尚不能满足需求的、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如显象管、集成电路等),
由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储运和分配,有关部门在零配件的进口审查和外汇方面要予以支持。各级中心及维修网点具备经营条件的可以兼营维修零配件、仪器及工具。
三、组织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考核工作。今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部门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技术培训工作统一由全国、地区和省(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组织管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其结业证书的发放由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统一
管理。结业证书须作为维修人员技术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结业证书,作为审核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资格、设立维修服务企业和开展维修业务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工作。为了认真落实“三包”规定,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应积极参加产品投保。投保企业应在提供专用零配件、维修技术资料以及开展技术培训方面协助各级中心开展工作。
五、组织全国维修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的评比。各维修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服务,向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和生产企业及时、准确地反馈产品质量信息和用户意见,并逐步开展投保产品质量跟踪工作。今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应参与家用电子产品评优
活动,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反馈信息将作为国家产品质量评比、创优的重要数据之一。
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有关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的工作,帮助维修网点提高维修能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经营活动中的困难,为尽快形成从城市到县镇的全国联合维修网络,满足城乡人民对
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需要做出贡献。
凡与此通知精神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98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