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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宋飞

时间:2024-07-12 05:3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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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
——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然而,该书中的翻译错误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作为一个该书的读者,简单找出以下几处以供参考,希望该书在再版时予以更正:
第1页 雷达曼萨斯——应为“拉达曼提斯”,这一点,可以通过周伊特的英译本原文和与张智仁、何勤华等人的中译本399页第2自然段开头的“拉达曼提斯”相对照从而看出的。
第80页 第5、7自然段中提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迈锡尼的王”,这里似乎把一个重要地名“迈锡尼”给调换了适用的地点。根据楚图南译的德国人斯威布著作《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迈锡尼”这一词曾被译作“密刻奈”,一般与阿伽门农相联系,该书中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墨塞涅的王”。“ 墨塞涅”一词后来又被人译为“美塞尼亚”或“梅西尼”。因此,我认为《法律篇》中译本中最好不要出现“迈锡尼”这种译法。
第87页 倒数第二段,把“客”说的话,译成了“克”说的话。不方便读者阅读。
第101页 第一段提到了“斯巴达人…当时进行…迈锡尼战争”,根据史实,马拉松战役时期,斯巴达人进行的战争被称为“美塞尼亚战争”,这正好印证了我在第80页中提到的那一点。
第393页 第2段中提到了“普特洛克勒斯”、“阿基来乌斯”、“西蒂斯”以及“梅诺伊迪奥斯”,这样一些人名,再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中译本和楚图南译的《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一书中都被译成“帕特洛克罗斯”、“阿喀琉斯”、“忒提斯”和“墨诺提俄斯”。后面一种译法似乎更为权威。
此外,张、何等人的中译本主要是根据周伊特的英译本转译成中文的。因为英国人信奉基督教,所以反映在中译本上有不少“上帝”的提法。而柏拉图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那时的希腊人只信宙斯,基督教直到公元1世纪才出现。因此,中译本中“上帝”的提法不妥,应改为“宙斯”,这样才更忠实于柏拉图的原著。
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古希腊) 荷马:《伊利亚特》,罗念生、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我部自1988年组织开展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使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检测等诸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其
中部分单位已基本达到了我国现行标准,使我国血液制品的生产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根据国办发(1990)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和卫生部1989—1990年组织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等27个单位(见附件一)(略)做为第一批国家生产血液制品定点单位本文下达后,上述单位即可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含血液制品生产),由所在地的省、市卫生厅、局按卫药政字(90)第38号《通知》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办理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
二、经整顿验收检查暂不合格或因扩建尚未验收的广西柳州血站等6个单位(见附件二)(略)做为第二批生产血液制品的定点单位,待整顿或扩建符合要求后再组织检查验收,合格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河北、辽宁、吉林3省的血液制品生产定点问题,待与省卫生厅进一步商议后另行通知。
四、自1991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生产血液制品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血液制品的生产;待商定点的河北、辽宁、吉林等省应在年底前将定点意见报我部审核;整顿或扩建待验收的第二批生产血液制品单位应抓紧整顿或扩建工作,要将整顿或扩建计划报我部,如到期达不到
验收标准的单位,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延期。
五、凡已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血液制品生产定点单位,其产品原有的生产批准文号可延续至1991年2月底,自1991年3月1日起改用新的生产批准文号,原文号同时废止。



1990年11月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施行)


为了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特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征收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通过城市大桥应当缴纳过桥费,但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除外。
本通告所称城市大桥是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横跨长江、嘉陵江的大型桥梁。
二、下列机动车经市建委核准由市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免缴过桥费:
(一)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
(二)设有固定装置或标志的邮政车、环卫车、市政工程车、公路工程车等专用车辆;
(三)持有残疾人用机动车牌证的残疾人代步机动车;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缴过桥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三、过桥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建局拟订,经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过桥费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监章、市城建局监制。
四、过桥费是市人民政府开征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过桥费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大桥养护、管理和补充新建城市大桥及其他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五、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未缴过桥费或者持无效过桥费票证通过城市大桥,由大桥收费人员责令其补缴过桥费,并可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票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的,大桥收费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驾车强行通过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督促其缴纳过桥费,并可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员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造成道路堵塞妨碍交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侮辱、殴打大桥收费人员或者扰乱收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罚款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解缴。
十、大桥收费人员徇私舞弊、贪污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日常收费工作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局过去发布的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199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