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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平安建设人民法院要抓好“四个环节”/崔照铭

时间:2024-05-14 15:5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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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平安建设人民法院要抓好“四个环节”

崔照铭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努力在全省形成抓稳定、保平安、促发展的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是当前摆在各部门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紧跟省委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实现“平安山东”建设的任务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要突出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意义,明确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省委作出建设“平安山东”的决策部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是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代表和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迫切愿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建设“平安山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平安山东”建设任务目标的重要保障。全院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意义,明确建设“平安山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牢记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要职责,积极投身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工作实践。
 根据省委建设“平安山东”总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中,要做到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立足于法院工作实际,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冲突,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保障和促进“平安山东”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在“平安山东”建设中,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司法工作规律办事,始终坚持正确的原则。一是坚持全面发挥职能的原则。强化惩罚、保护、调节等职能并重的意识,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又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和其他领域的综合治理。二是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坚持立足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抓好审判执行这一主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案件;坚持在职权范围内办事,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活动,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三是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强化质量观念和效率意识,严格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坚决摒弃狭隘的地方和部门利益,统一执法标准,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实现司法功能的最大价值。
 二、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打击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平安山东”的首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首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平安山东”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努力创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突出“严打”斗争的重点。对各种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以及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和经济犯罪等犯罪案件,要重点加强审判,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提高“严打”案件的审判效率。对属于“严打”范围的重点案件,凡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严打”在审判环节不贻误战机。三是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恩威并用,既依法严惩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四是积极参与“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本县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走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斗争、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果。
 三、依法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建设“平安山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平安山东”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努力畅通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因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加大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理好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劳动报酬等案件,制裁职业中介的欺骗行为,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法院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四、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认真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原因等,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从中总结归纳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帮教工作。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审判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对被判处缓管免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只要抓好了以上四个环节,相信“平安山东”建设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同时人民法院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其它政法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平安山东”建设必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02-03-06
国税函[2002]1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是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其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自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尤其是2000年度首次把税收征管质量纳入考核各地工作业绩以后,不仅改变了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唯考核各地业绩的传统做法,而且各地税收征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动化水平,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同时,随着片管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缩小上报考核结果的时间间隔,逐渐啬上报的次数,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季报和月报,最后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考核结果,取消上报纸质报表。
  三、注入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提高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一方面各地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采取层层考核的方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抽查,并采取逐级核对的检查方法,把上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数与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不符,对被查单位则以零分记处。
  四、改进通报方式
  通报方式与考核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为鼓励各地实事求是地上报考核结果,决定自2001年度开始在取消评优的基础上取消排名,总局只如实通报各地上报的考核结果和全国汇总情况,尤其是注重通报抽查情况,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将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自2002年开始区分手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采取分类通报方法,为此,各地在上报考核统计表时要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自动考核,自动考核的还要标明使用软件的名称。
  五、严格执行既定指标口径
  关于征管质量指标的口径,少数地区反映较为强烈,其中既有指标欠科学的原因,也有对指标误解的因素。为此,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指标,但在总局调整前,各地不得更改,必须全面考核“七率”,不得只上报抽查数,以保持考核结果的统一。
  六调整考核时间
  自2002年度起改为半年报,各地于每年8月底前向总局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计表,于2月底前报送全年考核统计表。

二○○二年三月六日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刘清岩


摘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在广州发生的“‘史努比’大闹广州,工商部门调查麦当劳”的事件中,麦当劳公司就遇到了一些麻烦。人们对经营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同认识,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还是鼓励经营者另谋生路、采取新型的竞争手段参与竞争?市场经济是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还是维护传统的观念意识?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起事件,并提出应当怎样对待一个成功的企业,如何用理性的目光去认识一件事情。

关键词:超范围经营;搭售;不正当竞争


“吃麦当劳花10元钱就可以得到一只史努比小狗的卡通玩具”,这几天麦当劳的史努比小狗确实叫广州市热闹了一番,抢购高潮引发了消费者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人们开始从法律角度思考这种促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有人认为,麦当劳卖玩具属于超范围经营,麦当劳在卖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汉堡包属于“搭售”,麦当劳不公开史努比的销售数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人认为,麦当劳的促销影响了学生们的考试属于不合时机。各种观点鱼目混珠,很多带有个人感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领域里发生的一切现象都应该用理性的眼光加以看待,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发生了风波才引起异议与争论。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执法环境。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这次风波做一些分析。
首先,麦当劳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这个问题应该很好回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它应该在何种范围内经营。我们从新闻中了解到“麦当劳的经营范围是麦当劳食品和相关产品”,这里有个如何认识“相关产品”的问题,法律上没有对“相关产品”做出解释,因此要从习惯、道德、实际情况分析这个概念。我认为,玩具既非违禁产品,也非专营产品,而且与汉堡包的主要消费群体青少年有密切关系,那么玩具可以属于“相关产品”。尤其在今天,市场准入机制并不再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做过多限制,经营范围除与注册资金对应的行业有一定联系外,仅是经营者对外的一种文字明示,经营范围的变更可以根据经营者的需要通过履行法律程序随时调整。即便“相关产品”难以判断或者判断为不包含玩具,经营者也不应该承担判断不当的责任,主管部门在登记时不加以明确就草草批准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有人认为,如果玩具与食品被列为相关产品,那么药店卖棺材或者骨灰盒算不算相关产品?我想棺材、骨灰盒之于药店,与玩具之于食品不可同日而语,棺材、骨灰盒不可能遍地开花,因为它没有那么大的消费市场。
其次,麦当劳不公开史努比的销售数量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做无限制的解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理解,知情应该是有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里没有规定“商品数量”,我们从立法原则上看“知情”也不应包括商品数量。商品的销售数量正如广州麦当劳工作人员所言属于商业秘密,属于其经营信息,经营者有权不予公开。麦当劳的抢购诸如销售紧俏商品一样,谁先来谁先买,买不到也没有办法,经营者只要不是以极少量的商品作为诱饵诱使消费者前来消费,就属于合理。退一步讲,经营者的商品进货量也不可能与现实相一致,就象上海、北京未发生抢购一样,实际销售情况总是与预测有出入。无法想象:经营者在卖得越多赚得越多的情况下,还会有商品不卖。
再次,买史努比需购买汉堡包是否属于搭售?这是此次风波争论最多的一个方面,也是法律需要认真分析的一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搭售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买什么,不买什么。有人认为,消费者购买史努比时必须要买汉堡包,这剥夺了其选择权,属于搭售。我认为,如果麦当劳是一家经营玩具的商家,它在出售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汉堡包还可以勉强与搭售挂上钩,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商品极其短缺的年代,而且还只能是搭售劣质或者滞销产品。如今已是买方市场,卖食品和卖玩具还必须要进行搭售不可想象。现时的搭售,只会发生在某些垄断行业或者特殊行业,比如实施他人专利必须要采用专利权人提供的零配件,安装管道煤气必须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灶,不接受附加条件就不得购买上述服务。这起风波的实际情况是麦当劳在从事促销活动,它通过以低廉的价格出售青少年喜爱的商品招揽顾客,完全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就象电脑的经营者以低廉的价格向电脑购买者出售打印机一样,是在以优惠措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果借此推导出购买打印机必须要先购买电脑,而从此以搭售名义予以禁止,那么市场经营模式就只能是铁板一块了。如果因为优惠就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还有什么合法形式去鼓励竞争呢?麦当劳没有强买强卖,没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买史努比虽然要消费汉堡包,但史努比并非绝版,否则也不会十元钱一个。消费者完全可以到其他经营者那里去购买史努比。在中国没有,在美国有;在广州没有,在深圳、上海、北京有;目前没有,今后会有;优惠的没有,普通价格的有。因买不到玩具或者卖不出快餐就说人家违法,就说“葡萄是酸的”岂不自欺欺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立法宗旨是防止经营者的搭售行为产生排斥消费者向其他经营者购买与搭卖品同类的商品的可能,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但“搭售”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中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搭售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也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可见,不合理的搭售之关键在于:经营者的搭售行为利用了其经济技术优势。如果没有这种优势或者没有利用这种优势,首先搭售不可能发生,没有优势的搭售其不会达到目的;其次即使发生搭售也不构成不合理搭售,也就是说属于合法行为,比如卖电脑时优惠出售打印机。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麦当劳的搭售既没有利用其经济优势,也没有利用其技术优势,麦当劳是否具有这两种优势都很难说。消费者消费史努比并不是必需的,就象我们看到的在上海与北京根本没有发生抢购高潮一样,消费者没有史努比照样正常工作学习生活。而不合理搭售首先会使人们敬而远之,其次才是为了需求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所以,无论汉堡包与史努比谁搭售谁,麦当劳均没有利用任何优势强迫销售者购买,如果说有什么优势,那也只能说有商业上的竞争优势。为什么其他经营者做不到,是这样做不合法吗?恐怕不是,为什么人们争先恐后地去购买史努比?因为经营者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
最后,麦当劳的促销活动是否要选择特定时间?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护经营者的自主选择,就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一样。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如何经营,经营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经营。是否抓住商机关系到经营者的成败,经营者只能根据商机自己进行抉择。经营者的经营不是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它追求的首先是利润,然后才是所谓的社会效益。退一步讲,即便此次促销活动影响了学生的考试,也只能追究学生家长即监护人的责任,何况这次活动是针对全体消费者的,并没有特别针对中小学生。
史努比风波从某种角度说明了另外一些问题,那就是人们怎样看待一个成功的企业,怎样用理性的目光去分析一件事情,执法机关怎样不为舆论所左右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选择,至少不去干预。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异想天开、鼓励人们通过智慧去占领市场,如果此次风波使得某些人迅速行动起来,抓住市场先机,通过研究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再创奇迹,那么这次风波的现实意义才真正被展示出来。



作者简介:
刘清岩,男,1968年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天津大学工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对如何运用法律服务于市场主体有一定研究。
电子邮件:liuqy12@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