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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初探/曾春红

时间:2024-06-30 07:1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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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初探

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者在社会服务、救援抢险、大型活动、扶贫开发、城市社区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志愿者的社会地位随着日益凸现。但同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其本身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被服务对象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而不能达到志愿服务的目的;有的志愿者因为参加志愿服务而被原单位开除,经济上得不到保障;而在有些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如在某博览会旅游导游服务中,一些野导游由于忌恨志愿服务导游“抢”了自己的饭碗,竟对志愿者进行谩骂和殴打。而2002年12月1日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志愿者遇难事件,死者的善后事宜至今得不到有效解决。正是由于政策保障的缺失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志愿者的经济乃至生命和安全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致使志愿者“流汗又流泪甚至流血”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鉴于此,笔者试对志愿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初步探讨。
一、志愿者的法律概念
由于我国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而是在广东、山东、宁波等部分省市颁布了一些志愿服务的条例。其中对志愿者概念表述较为明确和全面的是2004年3月5日颁布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据此,我们可从如下方面把握志愿者的概念:
1、志愿者是自然人。自然人是区别于法人、社团组织的一个概念,即有生命的个体,强调的是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其不受民族、种族、国籍和身份等的限制。至于志愿者有否年龄的限制,各地规定不一,国外一般要求志愿者的年龄不低于18岁,我国的一些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因局限于青年也大都规定志愿者的年龄在18岁以上,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虽没有规定年龄限制,不局限于青年,但在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是否意味着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也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呢?时下也有一些学校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此,笔者认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从年龄上划分,公民年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笔者认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注册登记为志愿者。 
2、志愿者主观上须自愿。尽管目前我国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志愿者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必须在主观上自主自愿,即不是强制性的,这也是我国应不应该制订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的分歧所在,有人认为,制订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有背志愿者主观自愿的本义,也有人认为,立法应规定对年满18岁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公民服务,对于违反者依法处罚,因为服务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也是对公民进行国民教育、培养公民精神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是发自内心的自愿,因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仅是在为他人服务,其实也是提高自己的一种手段,志愿者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满足和愉悦了自己,如果强制志愿者参加,反而会增加志愿者的逆反心理,其结果是适得其反。
3、客观上,志愿者须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非经注册或登记的志愿者,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就像前面我所说的学校的中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学雷锋活动,由于他们不能在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或注册,故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志愿者登记或注册,主要是克服“雷锋同志没门户,三月里来四月走”的现象,也便于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安排活动,防止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的需要。
三、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一)、在志愿服务组织中的地位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决定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中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讲,两者是一种行政关系、劳动关系还是一种民事关系呢?笔者试从志愿服务组织的性质及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方面进行探讨。
志愿服务组织有两种,一种是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如志愿者协会;另一种是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团委、学校等单位。作为前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无疑不具在行政上的管理关系。而后者,虽然有些可能是行政组织,但他们组织志愿服务这一行为并不是行政上的职责,对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权限。因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不存在行政关系。
那么是一种劳动关系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一般是通过招聘的方式,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仅一般不从被服务对象中收取报酬,也不从志愿服务组织处领取工资,因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
综上分析,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既不是一种行政关系,也不是一种劳动关系。那么,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是一种复杂的民事关系。
首先,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志愿者的招聘广告具要约邀请的性质,志愿者报名参加则是一种要约,志愿服务组织经审查后,认定符合条件并进行登记或注册则是一种承诺,至此,双方已经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该地的条例及有关志愿者的规定自然地成为了合同的内容,该条例和相关规定权利义务等双方均应共同遵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中一般享有如下权利: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可能和必要的时候,志愿者可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等。志愿者履行的义务一般为: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等。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不具有一般合同的经济利益性。
其次,在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产生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当被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被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服务对象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服务或与志愿者是一委托关系。当志愿服务组织主动安排服务时,则双方是一种服务关系,这种服务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说是一种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关系,即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二)、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因此志愿服务的对象也就是社会公益活动的受益人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当然,志愿服务对象也有一些大型活动的单位。作为受志愿组织安排参加服务活动,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存在上述关系外,从个人服务的角度讲,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从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与他人的关系
如上所述,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常被相关行业的其他人员认为侵犯其权益,而遭到责骂甚至殴打,志愿者作为一般公民,与这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是一种侵权与被侵权关系。
三、志愿者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
如上分析,依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当其不能正当享受权利和未能履行义务时,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从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分析。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就其内部来说,如志愿服务组织违约时,志愿者有权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而志愿者违约时,志愿服务组织也有权强令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而言,当志愿者在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被服务对象的损失时,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其次,从与被服务对象关系分析,如志愿者侵犯了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如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些志愿服务对象往往借无偿服务这一资源,对志愿者任意使用,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初衷,笔者认为,当这些恶意的服务对象要求提供非份服务要求时,志愿者有权更改自己意愿而加以拒绝的。一般来说,接受无偿服务的人,并不是不负任何义务的,尊重服务者的基本权利和尊重他们提供的劳动,就是当然的义务。如果对象连这点义务都不能承担,志愿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提供服务。
再次,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分析。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如志愿者遭受他人的人身侵权,则由志愿者向被服务对象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处于一种支持起诉的地位。所谓支持起诉,依《民事诉讼法》第15条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我国的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规定,根据支持起诉的性质,志愿服务组织不具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故既不能享有诉讼中的权利,也不履行诉讼中的法律义务。

(桐庐县人民法院 曾春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号

1999-04-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援外改革,支持援外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援外出口货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二、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
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
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三、援外企业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贷款(基金)三十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前已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援外企业,可携带批文于1999年5月30日以前到
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自办理退税登记之日起,退税机关可受理该援外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
四、出口本通知第二条列明的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出口发票。
五、各地海关在接受出口援外货物报关时,援外企业需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上述贷款(基金)“援外任务书”,货物放行结关后,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
退税的问题。
七、援外企业只能就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2日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 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商务局,加挂荆门市招商局牌子。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等职责。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编报和组织实施以及物资行业管理的职责、市直部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订与之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负责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和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转报工作;指导、监测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落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和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市驻外企业和境外驻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的经济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技兴贸战略和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经贸洽谈活动;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我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爆物品、废旧汽车报废、更新旧机动车交易、废旧金属回收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件起草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讯、文印、信访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及机关后勤服务。

  (二) 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内外贸易战略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反垄断调查和听证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局法律事务工作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及国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局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以及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史料编修等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市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歧视性贸易的有关情况。

  (三) 投资促进科参与制订全市招商引资(包括内资、外资,下同)的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和拟订全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办法,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制订和检查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责任目标,协调、督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类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参与市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 外资管理科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有关外资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核、报批、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的相关许可证、配额等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其他投资方式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外部问题,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的投诉;指导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五) 外贸管理科编制全市对外贸易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法规和关于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鼓励外贸出口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指导全市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负责重要原材料、燃料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指导协调外商在我市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负责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组织指导企业参加招标出口商品的投标,参加国内外的商品交易展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口岸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运输计划的协调工作,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争议。

  (六) 外经管理科参与制订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对外发展战略、政策及措施,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和在境外兴办企业的组织指导和审查申报以及劳务合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我市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合资(独资)企业。

  (七) 内贸发展科指导和推进全市国内贸易发展流通体制、流通形式改革;研究拟订全市商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购销政策,拟订储备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并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有关市场调控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商贸批发、零售等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对主要消费品市场进行调控;对全市商品展销活动、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成品油、酒类等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 市场体系建设科(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民爆物资、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部署、安排并组织、落实全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整规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并协调处理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的投诉;负责全市整规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

  (九) 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设备招标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和机构参加技术出口展销会、洽谈会。负责技术贸易的统计工作;承担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 服务贸易科研究制定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参与编制申报全市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计划,并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企业商品物流的协调管理;监督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运输法规、条例及有关制度;负责做好全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服务行业的行业管理。

  (十一) 人事教育科承担本局党务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等有关工作。

  (十二) 财务科编报全市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财务指标考核,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2名,副科6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商务局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